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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义工章程
来源:www.wlcsyg.org    发表时间:2014-11-19    1763人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温岭市曙光义务工作者协会(简称曙光义工)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安老抚幼、心理咨询辅导、德育教育宣传、邻里纠纷调解、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助学、助残、救灾、扶贫济困、突发性事件处理等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岭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岭市中华路258号。(办公地点1:市民政局6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为了更好的发展慈善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一) 协助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安老抚幼、心理咨询辅导、德育教育宣传、邻里纠纷调解、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助学、助残、救灾、扶贫济困、突发性事件处理等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 组织和发展志愿者和义工队伍,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
  (三) 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非营利实体,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 开展爱心慈善文化宣传和理论研究活动,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五) 对本会会员、志愿者和爱心义工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 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爱心民间组织、爱心人士,所在地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成立初期吸收的一百二十名会员为创始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并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必要时可直接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不列入】;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开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由理事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正常离任并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应由理事会通过,聘请担任本会荣誉会长、副会长。本会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负责人名单,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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