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温岭市民政局、温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文件的通知》(温民【2004】19号和《温岭市曙光义工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
1、本会设独立银行帐户、由财会人员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本会的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性收入等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
3、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
4、 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每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法定代表人签批,每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交法定代表人签批。
5、 本会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监督。
6、 本会换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二、会费收取标准和时间
(一)单位会员会费
1、普通单位会员每家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2、理事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二)个人会员会费
1、普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2、理事每人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3、副会长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4、会长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三)会员如有困难、要求减免交纳会费的,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报告,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会员应于每年7月底前缴纳会费。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入账。
三、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二)不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不得采用其他表决方式。
温岭市曙光义工协会